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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第一贪宋建平:4亿贪案解剖
时间:2008-3-10 10:33:29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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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语:宋建平 贪污 山西第一贪
本文摘要:1月28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因贪污、挪用公款、虚报注册资本、非法经营、偷税等5项罪名,判被告宋建平无期徒刑。判决书表明,宋建平在山西国有外贸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金额高达4亿多元

  一宗由国企改制引发的贪污案——

  “焦炭黑马”宋建平贪污4亿被判无期

  “焦炭黑马”宋建平4亿贪案解剖


  山西第一贪宋建平落马始末

  备受山西焦炭行业、外贸系统关注的山西大典公司原经理、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原经理宋建平案,在2008年春节前夕,终于有了结果。

  1月28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因贪污、挪用公款、虚报注册资本、非法经营、偷税等5项罪名,判被告宋建平无期徒刑。判决书表明,宋建平在山西国有外贸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金额高达4亿多元(其中,2.5亿为“贪污未遂”)。

  判决结果公布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当地媒体称其是 “涉及行业之敏感、涉案金额之巨大、侦办过程之艰辛”的案件;宋建平本人被媒体称为“山西第一贪”;网上评论更是措辞激烈,有网友提出尖锐质疑:贪污4亿多为何不判死刑,而只判无期?

  宋建平的辩护人却表示,他们一直在为宋建平作无罪辩护。他们认为,按照现有的相关法律,对宋建平的5项犯罪指控都不成立。被告宋建平不服一审判决,已于近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案情复杂、特殊,时代特色浓烈,有着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特别是国企改制进程中“摸着石头过河”的典型时代烙印。在对改革开放30年进行回顾和总结的今天,分析和解剖此案的发生背景和过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另据了解,受此案影响,山西省商务厅正在对省属外贸系统国有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自上个世纪末开始的山西省外贸系统的国企改制正在被重新审视和反思。

  “未遂”的巨额贪污

  宋建平,1962年出生,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下称“技术公司”)原经理、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大典公司”)原经理,曾被誉为山西焦炭行业的“宋黑马”,在山西、全国,甚至国际焦炭行业中都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据山西焦炭界人士说,在其出事后,欧洲某冶金行业媒体曾整版刊登了与其相关的内容。

  在出事前,由宋建平任经理的大典公司,进出口额曾连续多年位居全省前列。山西省商务厅网站资料显示,2003年,大典公司出口额为5317万美元,位列“山西省千万美元以上出口企业”第四名;2004年,大典公司进出口额为16251万美元,同比增长204.78%,位列当年“山西省十大进出口企业”第六名;2005年,又以进出口额12286万美元位列“山西省八大进出口企业”第八名。

  与此同时,宋建平所参与的国有外贸企业——技术公司的改制,也被上级部门评价为“发展了外贸事业,使得技术公司的职工有了就业渠道,离退休人员生活福利和生活补助有了保障,维护了职工队伍的稳定”。

  但是,2006年情况骤变。2006年9月30日,宋建平因涉嫌挪用公款被监视居住;2007年3月30日,经太原市检察院决定被逮捕。2007年7月5日,太原市检察院以宋建平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等五项罪名向太原市中院提起公诉。其中,贪污罪的涉案金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2007年下半年,太原市中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宋建平的辩护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的李飞和韩善瑾两位律师介绍说,之所以先后三次、共五天开庭庭审,是因为控辩双方对此案的争议非常大,这些争议甚至包括最基本的问题——公诉人指控的5项犯罪能不能成立?

  此案更为特别的是,与一般的贪污行为不同,被指控贪污的4亿多元人民币没有进入“私人腰包”,也没有被挥霍,而是仍在被告担任经理职务的大典公司账上,或在大典公司的业务客户的账上。

  公诉人指控,大典公司的这些款项有的被被告人“藏匿国外据为己有”,有的被被告“隐匿意欲贪污”,“贪污未遂”。其中,两笔最大的贪污行为分别是:第一笔是涉嫌贪污近1800万美元(按当时汇率计算,约合人民币1.5亿元),这笔巨款是大典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的焦炭出口业务结汇款。案发时,该款项没有汇入大典公司账户,仍在该瑞士公司的账户上,被告将此结汇款“藏匿国外据为己有”,案发后追回;第二笔是贪污(未遂)2.5亿多人民币,这笔巨资2005年底时在大典公司账上,当时担任技术公司经理的宋建平,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省商务厅上报技术公司的改制方案时,没有将他同时担任经理的大典公司的2.5亿多资产列入技术公司的清产核资报告中,被告“隐匿意欲侵吞”。

  对于以上两项数额巨大的“藏匿”和“隐匿”贪污指控,宋建平的辩护人在法庭辩护时表示“不能成立”:第一项近1800万美元的指控,并非“藏匿”,而只是被告为了避税,并想用这笔钱收购津巴布韦的一家钢厂。“因为2004年大典公司的对外焦炭业务量大,结汇也多,一下子结回国内交税太多。”而宋建平案发之后,应大典公司的汇款要求,那家瑞士公司已把其中的1400万连本带息汇过来,辩护人认为这也证明被告并非是“藏匿”。

  对于公诉人的第二项贪污指控,辩护人认为是“纯属莫须有”。因为,这2.5亿多元至今仍在大典公司的账上,被告“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据为己有”,而且被告也没有实施贪污的手段和行为,没有贪污“故意”。

  据介绍, 控辩双方在前后三次、共五天的庭审中庭辩激烈。证人证言多,有些证词前后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这也为案件的审理增加了难度。

  “尽管此案件看上去复杂,其实焦点只有一个,即大典公司的性质。如果法庭能认定大典公司是民营企业,那么被告的贪污等犯罪指控就根本不能成立。”被告的辩护人李飞律师称,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大典公司从成立、到后来的多次增资扩股,在法律上始终都是一个民营企业。他向记者提供的一份由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6名法律专家和学者签名的“大典公司产权界定法律专家论证意见书”也认为,“大典公司是民营企业,不是国有企业。”

  但公诉人认为,大典公司名义上是民营企业,实质上就是技术公司。技术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山西大晋集团的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以及技术公司书记等人的证言表示,大典公司是技术公司改革派生出来的公司;还有多位证人证言说,大典公司与技术公司之间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最后,法庭在对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在大典公司的相关行为属于侵吞公款、并利用国企改制侵吞国有资产(未遂),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据介绍,控辩双方针锋相对,而相关材料似乎也验证了此案件的复杂和庭审的激烈:尽管公诉人的起诉书只有4页纸,但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辩护意见”长达40页,太原中院的一审判决书更是长达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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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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