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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规范电力职工持股 中层以上1年内坚决清理
时间:2008-3-20 8:21:45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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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语:
本文摘要: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等原因,导致出现职工投资行为不规范,电力交易不公平,成本分摊不合理等,造成国有企业利润转移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暂停电力企业职工持股数年后,四部委日前出台正式文件,对此问题进行清理规范。

  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等原因,导致出现职工投资行为不规范,电力交易不公平,成本分摊不合理等,造成国有企业利润转移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该负责人坦言,除电力企业外,其他国有企业职工投资持股也存在着类似问题。目前,国资委正在制订针对国有企业职工投资行为的规范意见,很快就会印发。

  区别对待

  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和电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下称《意见》),限制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1年内全部限期清理电网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持有的发电企业股权。

  《意见》对电网企业职工持有发电企业股权问题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中层以上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叫停并坚决清退,而对其他职工则承认了存量现状,叫停增量持股。上述负责人表示,这样既抓住了重点,又较容易操作。

  而所谓中层以上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具体而言包括地(市)级电网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电力调度人员、财务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按照《意见》要求,这部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已持有的,要在1年内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

  电网企业其他职工不得增持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自愿清退或转让已持有股权的,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

  《意见》还对发电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发电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投资于共用同一基础设施或同一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发电机组,不得在水坝溢流洞、泄洪洞投资安装发电机组。

  该负责人表示,前一种做法增加了企业管理难度,并导致成本分摊不合理,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利益,后者则造成成本分摊不合理等问题,而且对大坝安全也造成了威胁。

  已持有的被要求逐步予以清退或转让,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在职工未清退所持股份之前,国有电力企业须制定合理的成本分摊办法。

  问题由来已久

  一位电力分析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上述文件出台为解决厂网分开所遗留的员工持股问题划定了解决期限,从远期来看,也为厘清厂网之间的产权、促进电网企业IPO扫清了障碍。

  电力职工持股企业遍布全国各级,资产状况、发展规模均不尽相同。其中一些已经完成了从职工持股企业到私人企业的改制。

  前述负责人表示,这项工作直接涉及部分干部、职工个人利益的调整,难度较大。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意见》要求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但业界人士仍忧心,不能够避免这些受限的人员通过其他方式“曲线”入股。

  电力与发电企业之间盘根错节的关系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为安置回乡青年和解决富余职工问题,电力企业成立了一些“三产”和多种经营企业,随着电力需求快速增长,国家鼓励社会办电,由此电力职工投资逐渐进入发电企业,出现了一批电力职工持股企业,而且规模不断扩大。

  初期,职工投资对于形成企业多元股东结构、鼓励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和缓解国家电力供求矛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2002年电力改革,其资产不断膨胀,客观上限制了其他投资者进入的机会,市场竞争有失公平,亦使得电力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难以实现。

  早在2003年初,国资委、发改委和财政部组成八个联合调查组,下到全国各省调查电力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情况。随后,国资委、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暂停电力企业职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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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馨月 汪时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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